深圳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条件

2020-10-20编辑: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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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申请人条件如下:

  户籍要求: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2.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2.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社保条件:

  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

  (1)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2)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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