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常住异地就医备案业务
属于深圳市医保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市外长期居住或者单位长期派驻的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参保人,在国内市外(不含港、澳、台地区)长期居住的。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深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在国内市外(不含港、澳、台地区)长期居住半年以上的。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深户或者本市直通车企业在职参保人,被单位派驻到国内市外(不含港、澳、台地区)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
以下不属于深圳市医保办法第三十八条范围的参保人,也可办理备案登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4.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在深圳参保的非深圳户籍的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外派到国内省外其他地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因故返回原户籍地的。
5.来深就读学生:非深圳户籍的深圳参保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的。
办理材料
1.《深圳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或《深圳市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窗口办理或电话传真办理时提供)
2.身份证
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4.证明材料(此项非必须材料,参保人在半年内≥2次备案到不同就医地或备案申请期限>1年的,根据备案人员类型提供)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居住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
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常驻异地工作证明或户口本;
来深就读学生:学生证、户口本或实习证明等材料;
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急诊诊断证明。
温馨提示
1.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在深圳参保的非深圳户籍的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外派到国内省外其他地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因故返回原户籍地的。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而要求办理退费。
3.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4.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5.办理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跨省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无须再垫付费用,可在备案地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6.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不属于我市医保办法规定的转诊或常住异地备案人员,支付比例按照医保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70%支付。
办理流程
1.进入深圳社保局官网(http://hrss.sz.gov.cn/szsi/),找到“个人网上服务系统”并点击
2.进入系统,点击“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备案业务”
3.阅读“申请须知”和“温馨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后,备案成功的由系统自动办结,未备案成功的由系统分配至由医保局经办机构后台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