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市外就医住院报销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2、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常住内地备案登记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3、申请完成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办理时限和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