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举个例子
在深圳参保的陈奶奶到北京的跨省定点医院住院:
她看病时执行的是北京市的医保目录;
基金支付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还是按照参保地深圳市的政策执行;
她在北京市就医时,北京市经办机构要向对待北京市参保人一样,给陈奶奶提供同样的服务和管理。
报销起付线
已办理转诊或备案:400元;
未办理转诊或备案:1000元;
未达起付线标准的住院费用,仅能按报销标准报销床位费。
不同人员报销标准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备案后,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2、外来就业创业人员、来深就读学生:
住院:办理跨省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市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门诊: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3、在国内省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住院:参保人办理临时跨省就医备案后,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市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门诊: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4、市外转诊人员:
参保人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5、其他无备案人员
住院: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市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门诊: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