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期,广东推出新规,对工伤保险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都在正文当中了,点击正文查看更多内容!
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关于调整2022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明确,将按照“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的两种方式。
普遍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全省各市分为两类地区进行调整:
一类地区是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按照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广州、深圳、珠海市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其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
另一类地区是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即10025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该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即分别为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
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发放;2022年度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发放。
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
如果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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