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变 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2022-06-23编辑:Renee
【导语】:重磅消息来了!医保缴费年限有变,事关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享受!想要终身享受医保待遇,要交多久医保?年限不足的,该如何补缴?赶紧戳正文了解!

6月20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广东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广东将逐步统一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者,可享受退休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全省逐步统一,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解析:从2030年1月1日起,全省男职工需累计缴纳医保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在此之前退休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 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解析:假如想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且终身享受医保待遇,需满足在深圳累计缴纳医保满10年。

如果到了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25年或30年,或者没有达到10年怎么办?

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按月继续缴费,一种是一次性补齐。

可按月或一次性补缴费

缴费年限不足者,可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 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办法》还明确,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不得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跨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

《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广东省的,按《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问题,《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 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如果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可转回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何确定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办法》强调:

●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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