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
申请条件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条件:
1.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2.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条件:
1.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2.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相片栏粘贴申请人白底免冠彩色近照。尺寸规格:48mm ×33mm)。
(二)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提交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未满11周岁的香港居民: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有效回港证或签证身份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已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未载有相片)的,须同时提交有效的回港证或签证身份书或香港特区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已满11周岁的香港居民:提交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须载有相片。
(四)不同申请情形还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换发申请的,提交现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损毁补发的,提交现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4.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还须提交被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方式
申请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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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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