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因户口簿遗失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办理。
现役军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身份证、经港澳公证机构公正的本人无配偶的声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结婚双方需要本人到场,在登记处现场领取并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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