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财产条
注意:目前为征求意见稿,正式规定尚未出台
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财产条件
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住房条件
1.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政府以外其他各类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