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目录内费用保障
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包含单独支付的国谈药品费用以及在符合规定的本市双通道药店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经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各项保障待遇核报后,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支付限额120万元。
2.住院自费合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保障
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并结算的确因病情需要且经医生同意的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中,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年支付限额120万元。
3.门诊合规药品保障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且经医生同意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急)诊治疗发生并结算的合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年支付限额50万元 。
参保人使用原《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指定的两种合规药品(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费用(含凭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处方到指定药店购买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不设免赔额,由“深圳惠民保”支付70%,累计年支付限额15万,并累计到 “待遇三”的年支付限额,超出年支付限额15万部分,按“待遇三”结算。
4.罕见病自费药品费用保障
参保人在本市及市外罕见病协作网医院及本市指定药店确因病情需要使用6种罕见病对应的7个自费药品产生的费用,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1.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深圳惠民保”时间,分别报销50%、60%、70%,年支付限额50万元。
享受本项待遇的,不同时享受待遇二、待遇三。
罕见病病种含:黏多糖贮积症(I型)、黏多糖贮积症(II型)、黏多糖贮积症(4A型)、糖原累积病II型、戈谢病、低磷性佝偻病。 7个自费药品含:注射用拉罗尼酶浓溶液(艾而赞)、艾度硫酸酯酶β(海芮思)、依洛硫酸酯酶α(唯铭赞)、阿糖苷酶α(美而赞)、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维拉苷酶α(维葡瑞)、布罗索尤单抗注射液。
说明:截至2023年7月1日前,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深圳惠民保”3年及以上,支付70%;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深圳惠民保”2年,支付60%;参保人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深圳惠民保”1年或不足1年,支付50%;年支付限额50万元。参保人未满三周岁,可以其父母任一方连续参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深圳惠民保”时间为准。
5.“港澳药械通”费用保障
一个投保年度内,参保人在本市指定医院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港澳药械通”范围内的指定药械(注射用维泊妥组单抗、厄达替尼片、磁力可控延长钛棒),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年支付限额50万元。
案例展示
王先生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一档
因身体不适在我市某三甲医院检查时确诊急性髓系白血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发生总医疗费用合计60.8万元,其中医保支付43.5万元。可纳入“深圳惠民保”待遇一医保目录内保障费用4.8万元,可纳入“深圳惠民保”待遇二住院自费合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保障费用11.6万元。
王先生已参保深圳惠民保,可享受如下报销待遇:
待遇一 医保目录内费用保障
报销金额: (48000-16000)x80%=2.56万元
待遇二 住院自费合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保障
报销金额: (116000-16000)x70%=7万元
深圳惠民保待遇一、二合计报销9.56万元,个人仅需负担7.74万元。
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较原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少支付6.9万元,减轻个人负担率55.26%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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