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定向配租模式,由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承租,安排本单位符合个人条件的入住人居住。承租期间,如入住人发生变化,可由承租企业或机构安排本单位其他符合个人条件的员工入住。
(一)个人条件
申请本批次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且社保缴纳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在福田区;
4.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5.申请人须就职于本通告规定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或机构;
6.申请人已婚的,须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配偶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父母(包括拥有深圳市户籍、居住证及在深居住证明等)可以共同居住,但不计入家庭总申请人数计算配租面积。
(二)用人单位条件
本次供应房源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以下一种类别进行申报,同时应符合对应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详见附件《福田区各行业产业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能源产业、总部企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区发改局重点引进的企业或机构的主管部门;
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平台、高层次人才团队、专利代理机构、重点引进企业及机构、工业企业(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主管部门;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为建筑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类)、物业服务企业、燃气行业企业、住建领域相关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跨行业或行业主管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并按申请条件受理审核;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旅游业企业、属于时装、服饰配品领域的时尚企业的主管部门;
福田区商务局为商业企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外贸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福田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为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机构)、产业投资主体(机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PFM)、金融及上市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经区政府认可重点支持的其他企业(机构)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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