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配租的
1.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申请流程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配租:
(一)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
(二)申请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组织资格审核;
(四)审核结果由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五)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六)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租房的
申请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提出认租申请,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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