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深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教育局印发了《深圳市非深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原因
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和保障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权利的需要。目前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政策已实行近5年,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必要对现有经验加以总结,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和规范后续管理政策。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
三、与现行政策相比,《办法》规定的随迁子女中考报名与录取审核条件有哪些变化?
基本不变。《办法》将沿用现行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基本政策。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和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审核条件和录取形式、材料核验办法、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处理要求、特殊情况说明以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五、随迁子女在深圳参加中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办法》内容,具有我市初三学籍的随迁子女(须为应届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根据条件报读相应的高中阶段学校:
(一)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划线录取,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类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下同),也可参加民办普通高中补录或中职类学校注册入学:
1.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2.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
4.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且至少其中一个险种累计缴费满3年(缴费年限计算截至考生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5.考生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我市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仅限于参加我市民办普通高中补录或中职类学校注册入学。
六、随迁子女学生及家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有效居住证、社保缴纳情况、学籍等条件可通过随迁子女学生家长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网上审核,其中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主要依据居住证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验,不需提供额外的纸质材料。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数据共享,提高审核效率,实行网上审核,为考生和家长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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