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禁行规定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正三轮、侧三轮摩托车等,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内的道路,除107国道(北起莞深交界处,南至新桥立交)、坪山大道(东起惠深交界处,西至白石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2、大鹏新区内的道路,除坪西路、鹏飞路、葵鹏路、南西路、海滨路、同富路、坪葵路、盐葵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3、对于在深圳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所使用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
处罚规定
1.摩托车违反深圳限行规定的(即俗称的“冲禁令”),交警将依法处2000元罚款,并记3分
2.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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