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自行车违法交规处罚法规
罚款50元的行为:
未登记的、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罚款200元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罚款300元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300元罚款。
罚款500元的行为:
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5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
注: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罚款2000元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交通安全管理条的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罚款5000元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注意事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深圳电动车分三级限行管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分为一级限行区、二级限行区和三级限行区,其中一级限行区中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
通告有效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通告全文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
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深公交规〔2024〕3号
为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分为一级限行区、二级限行区、三级限行区(具体限行区域详见附件)。
一级限行区中,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二级限行区的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三级限行区设置在部分学校周边道路,分时段禁止除市民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以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行驶的快速路中不包含快速路辅道。
四、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域
一、一级限行区
(一)全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主道)。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含玉平大道)、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深圳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2.快速路(主道):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龙路、香蜜湖路、机场南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坪盐通道、绿梓大道、环城西路。
(二)全市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
(三)各区一级限行区。
1.跨区域
梅观路(民乐立交至梅东二路段)。
2.福田区
华强北步行街。
3.罗湖区
东门步行街。
4.南山区
沙河西路(东滨路至滨海大道段)。
5.盐田区
临海路、恩上公路、盐三路、三盐公路。
6.宝安区
宝石路(南光高速桥底段)、领航一路、空港六道、空港八道、空港九道。
7.龙岗区
惠盐路(西坑工业路至盐田坳隧道段)。
8.龙华区
玉龙路(民塘路至致远中路桥梁段)、留仙大道(民塘路至致远中路桥梁段)、坂澜大道(环观南路至基地联络道段)。
9.坪山区
碧三路。
10.大鹏新区
坪西路(葵新南路至水头路段)。
二、二级限行区
(一)福田区。
深南大道(华富路至红岭路段)、福中路、福中三路、裕亨路、福田南路(百合路以南段)。
(二)罗湖区。
罗湖口岸片区〔建设路以南、沿河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围合区道路(含建设路以南的人民南路及沿河南路)〕。
(三)南山区。
深圳湾口岸片区(具体路段为:金湾东一路、金湾东二路、金湾东三路、金湾东四路、金湾西一路、金湾西二路、内环路、消防一道、消防二道)。
(四)宝安区。
金港大道。
(五)龙华区。
景龙南路(民益路至新区大道段)。
三、三级限行区
(一)罗湖区。
广清路,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8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30分至14时30分、16时40分至17时40分,为民幼儿园寒暑假期间除外;
金洲路(翠荫路-金稻田路段),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8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20分至14时20分、17时至18时30分,文德学校寒暑假期间除外。
(二)南山区。
登良路(南新路-南山大道段),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8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30分至14时30分、16时40分至17时40分,惠中名苑幼儿园寒暑假期间除外;
龙井路(高发科技园一路-龙珠八路段),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8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30分至14时30分、16时40分至17时40分,卓雅小学、桃源小学、新桃园第一幼儿园寒暑假期间除外。
(三)宝安区。
文教路,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西乡实验学校寒暑假期间除外。
(四)龙岗区。
丽湖一路,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8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20分至14时20分、17时至18时30分,丽湖小学寒暑假期间除外;
清风路(宝龙二路-宝龙三路段),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至8时、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20分至14时20分、17时至18时30分,宝龙外国语学校寒暑假期间除外。
(五)龙华区。
民顺路(龙华人民路至中梅路段),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13时20分至14时20分、17时至18时30分,民顺学校、民治中学、幸福枫景幼儿园寒暑假期间除外。
(六)坪山区。
同裕路(碧沙北路-锦龙大道段),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时30分至8时20分、11时30分至12时20分、13时30分至14时10分、16时20分至18时30分,科源实验学校寒暑假期间除外。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重点内容: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2024年11月1日起:
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