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需全部符合:
1.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并按计划安排在深圳市就业。
申请材料
(一)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正反面)
(二)本人劳动合同/雇佣协议/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三)《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申领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上传系统)
(四)《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在深工作出勤记录》(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上传系统)
备注:用人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仅需提供材料3、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需再次提交材料2、3、4。
申请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计划实施期间申请此前已在深工作月份的生活补助;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一次性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申请入口,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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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报的深圳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机构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受理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工作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工作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真实性。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请人在内地开设的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