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温工作的家人们,从下个月起!你们的“夏日特供”来啦!
广东高温津贴连发5个月,6~10月每人每月可领300元
什么是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什么情况下能享受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
法院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气温超39℃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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