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全部提供)
(一)内地儿童
1、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港澳籍儿童
1、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4、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市公证处出具),父母是港澳籍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台湾籍儿童
申请学生及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房产证明(满足其一)
1、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包含付款凭证)
2、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含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
1、在2021年4月30日及以前登记);
2、租住时间应跨越2022年9月30日
3、一年内网格居住信息登记该住址为唯一住址
4、租赁用途必须为“住宅”或“商住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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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居住的问题:
(一)租住合法产权住宅的须提供初始发证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前(含当日)的《房屋租赁凭证》(红本),已办理《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且仍在租赁期限内的依然有效。同一学区地段前后连续的新旧租赁合同可合并计算租住时间,不同学区地段的新旧租赁合同按新合同签发时间作为积分计算起始日期,租住时间应跨越2022年9月30日。
(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父母应为该单位正式员工并由所在单位缴纳社保,住房为所在单位所有或所在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含单位名义申请的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父母在本市没有其他住宅房产并在该宿舍实际居住(网格登记连续满一年以上),提供相应证明,按租住特殊房产处理,不予加分。
学位申请人租住单位名义申请的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视为集体宿舍。
(三)租房居住的,父母应在本市没有住宅房产并实际居住,租赁用途必须为“住宅”或“商住两用”。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政府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均为申请学位有效的租房凭证。
(四)租住特殊房产(无合法产权)。在该住房实际居住,须提供下列材料作为住房证明材料申请学位(已办理《房屋租赁信息》且仍在租赁期限内的依然有效),不予加分:
■1.申请学校学区内,登记时长满1年以上的网格居住信息登记证明(2021年4月30日及以前登记),且一年内网格居住信息登记该住址为唯一住址。
■2.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出租人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的房屋地址、签订日期应与网格居住信息登记地址、时间一致,且租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含)之后。
■3.连续一年以上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凭证(包括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或其他有效付款凭证,按申请学位时间往前倒算)。
■4.父母(监护人)在深圳市没有住宅房产的查询记录《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即无房证明)。
使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申请学位,只适用于租住特殊房产家庭且一套住房只有一户登记,房屋未被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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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保要求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连续满 1 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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