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3月9日,深圳市举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军军在会上重申根据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
有工资!
对于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其他情形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例假等,按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三、劳动者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目前,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360元。
维权途径
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电话12345或者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上提交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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