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将8类特定人群新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实施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
8类特定人群包括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村(社区)两委人员
7、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8、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缴费标准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缴费基数
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
即4053.6元-20268元
注:这标准在2021年6月30日前适用,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举个例子:
根据《办法》,如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和平均率计算,当前人月均缴费约为6.5元;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约90万元+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30%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生效时间
1、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2、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
注: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行申报,补缴费或退费。
单位在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如果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享受待遇
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