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门诊特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线。
相关规定
门诊特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线。参保人要享受新增门诊特病待遇,须经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且须选定一家符合条件的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治疗机构。
规定开始实施时间
2021年3月15日,有效期三年
门诊大病相关规定
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高血压、糖尿病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6种门诊特病参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并对其设定年度支付限额。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门诊特病为新增门诊特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增门诊特病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支付70%(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支付60%。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