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地在深圳市。
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遗赠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2、遗赠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
3、遗赠人非本市户籍的,可提供下列其中一项材料:本市居住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
4、遗赠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产证、存折、机动车行驶登记证。
5、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写明遗赠人的配偶及婚姻状况、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情况,由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附盖有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出具证明。遗赠人的户口是非深圳户口的,该《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必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二)扶养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扶养人为自然人:
(1)提供扶养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一)款第1、2、3项。
(2)提供扶养人的扶养能力证明,例如:工资收入证明或个人税单或个人资产证等。
2、如扶养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章、章程;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件;
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三)申请人可提供自行起草的《遗赠扶养协议》(起草好电子版WORD文档拷入U盘带到公证)。
(四)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补充材料。
三、其它注意事项:
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应为个人所有,无债务。
4、扶养人已婚的,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应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6、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本指引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或其受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本人真实意思;或者扶养人的委托代理证明不符合公证机构的要求;
(3)申请人一方对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有异议;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人工咨询电话:0755-8277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