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并宣布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并宣布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什么是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指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定点医药机构买药规定
1、“两定”机构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在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时,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
这也意味着,“购药人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能购药,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2、医保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