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债务人:深圳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三年
债权人: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以上到期债权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个人破产程序
1.重整: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以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需遵守行为限制和程序义务。
2.和解: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法院裁定认可。
3.进入免责考察期: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责考察期,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必须继续履行程序义务和遵守行为限制。考察通过的,裁定免责;不通过的不予免责,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债务。
4.撤销免责:债务人通过期诈手段获得免责裁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豁免财产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2.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5.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7.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四、行为限制
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旅游;
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义务遵守
一、债务人应该承担下列义务
1.完整、真实陈述破产的原因及经过;
2.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
3.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
4.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
5.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6.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用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7.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8.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六、免责考察制度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继续严格遵守行为限制等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资源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2.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3.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4.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5.财产损害赔偿金;
6.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7.债务人所欠税款;
8.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但债务人生活极度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1.故意违反行为限制;
2.故意违反条例义务;
3.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4.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5.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6.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七、债权申报
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财产状况等信息。
管理人对考察期内的债务人负有监管义务,需依法接管并分配债务人新增财产或新发现财产。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公开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和管理人履职情况。
八、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1.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包括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罚款和赡养费等;
2.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遵守行为限制决定;
3.将免除债务人债务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并设置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4.债务人面临破产行为限制,相关信息会实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债权人发现破产人使用欺诈手段获得免责,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6.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适用破产免责规则,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