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留的财产在深圳市(不动产除外)。
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等;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3、被继承人遗嘱中涉及的遗产证明:股权证明(股权证/股权证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章程、股东名册)、房产证书、存款凭证(银行打印财产清单等)、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若境外身份[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5、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它注意事项:
1、遗嘱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2、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3、温馨提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2)被继承人(遗嘱人)生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遗产进行处分且受益人表示不放弃受益权利;
(3)被继承人(遗嘱人)所立遗嘱的效力无法认定,申请人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举证对该遗嘱提出异议;
(4)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本处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公证服务费。
四、人工咨询电话
0755-82777571
五、收费标准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①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
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备注: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确认遗嘱效力:210元/件。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电子数据等: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200元,其他每件每年50元。
备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交通方式
地铁:
临近地铁分布口(距离最近) | 站名 |
4号线-龙华线/2号线-蛇口线 | 市民中心地铁站(F出口) |
1号线-罗宝线/4号线-龙华线 | 会展中心地铁站(A1出口连城新天地1号口) |
2号线-蛇口线 | 岗厦北地铁站(B出口) |
3号线-龙岗线/1号线-罗宝线 | 购物公园地铁站(A5口) |
11号线/2号线-蛇口线/3号线-龙岗线 | 龙岗线福田地铁站(11号口) |
公交:
公交车站途径车辆 | 途经车辆 |
大中华国际广场 | 34路、60路、64路、371路、398路、398路区间线、高峰转17线、高快巴士31号、E38、K578 (左环)、M192路、IM347路、M390路、M454路、M459路、M500路、N9路 |
市民广场东(公交站) | 326路、高快巴士25号、M435号、N3号 |
会展中心地铁站(公交站) | 3路、9路、64路、316路、398路、398区间线路、高峰专线17路、高峰专区58路、高快巴士31号路、高快巴士95号线路、E25路、M192路、M194路、M221路、M223路、M224路、M224路大站快车、M329路、M454路、M459路 |
海关综合大楼 | 113路、204路、223路、326v路、M115路、M132路、M133路、M414路、N3路、N4路 |
皇庭广场总站 | 高峰专线71路、高快巴士27路、M518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