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国首个生前预嘱条款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将由此成为中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2023年1月1日,将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的其他内容一起正式施行,深圳也将由此成为中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具体条例
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 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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