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
今年9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允许街道办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街道办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路边摊”曾经是城市的一道“民生风景”,不仅物美价廉,受市民欢迎,而且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增收问题,也让城市充满烟火气。但是,因占道经营影响交通、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为了“还路于民”,“路边摊”一度被取缔。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
“路边摊”也不是一松了之。《条例》规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
好天气时,在室外喝咖啡更有气氛,这是很多市民的感受。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民需求,新修订的《条例》改变对超门窗摆卖经营“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为店家“外摆”开了一道“口子”。
《条例》授权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制定“外摆”相关规范。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从为“路边摊”解禁到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在立法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不仅有利于恢复城市经济、促进消费增长,更回应了民生诉求,体现了城市的温度和包容性,是城市治理精细化的体现。下一步,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路边摊”和“商业外摆”的具体规范,也考验着有关部门的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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