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点击正文查看修正详情...
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系在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详情如下:
一、合同未约定工资
——拟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此次拟新增规定,即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上述平均工资的,则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工资支付日
——拟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为增加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此次拟将工资支付日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
三、年终奖
——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
此次修改拟明确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四、拟明确停工停产情形下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
此次修改拟明确起算时间,即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五、不定时工作制员工
——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
为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此次《草案》也拟删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六、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立足于深圳实际情况。此次《草案》也将降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