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对工资支付、离职奖金发放、工资表保存期限等作出修改。
“弹性”调整工资支付时间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分不同时间段支付工资。其中: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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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
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工资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
根据《条例》,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打击四种影响工资支付行为
《条例》对企业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种行为予以打击。包括: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如你正遭遇上述情形可以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答复
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形式
《条例》延长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保存时间,并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的形式:
(一)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二)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三)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
用人单位受到处罚的规定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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