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修正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1-05-28编辑:Renee
【导语】:《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于2021年5月2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或将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还有这些变化...

1、合同未约定工资拟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由于原条例对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时,没有明确工资认定规则,造成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统一标准。

此次拟新增规定,即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上述平均工资的,则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工资支付日拟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本月22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为增加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此次拟将工资支付日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

3、年终奖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

原条例规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但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些奖金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

因此,此次修改拟明确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4、拟明确停工停产情形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

原条例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由于该规定未明确停工、停产情形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导致疫情期间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对此产生争议。

因此,此次修改拟明确起算时间,即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5、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增强工时灵活性的重要方式。当前形势下,企业生产预期和用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大,需要更加弹性灵活的用工机制和工时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也提出“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不定时工资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规定,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因此,为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此次《草案》也拟删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6、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立足于深圳实际情况。此次《草案》也将降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拟由每两年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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