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
产假天数:基础产假98天,加上广东省奖励假80天,共计178天。
难产假:128天+奖励假80天,共计208天;
多胞胎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还有80天奖励假;
流产假:15-75天(具体由流产时怀孕时间的长短以及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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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
育儿假
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工资发放标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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