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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自愿离职有补偿吗?
是可以补偿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签署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离职协议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非新法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例
2016年6月杜某入职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杜某与计算机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杜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计算公司同意在约定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人民币270万元。由于计算机没有按时支付补偿金,因此,杜某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合法有效,计算机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杜某经济补偿人民2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