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分不同时间段支付工资。详情请看正文分享~
深圳工资发放时间规定
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2.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3.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4.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注意: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员工监督维权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电话:0755-12333
信访邮箱:szrlzybzxf@hrss.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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