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保缴费与基金管理
第十条 【征收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征收。
第十一条 【缴费标准和扣缴渠道】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按照以下规定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按月缴费:
(一)职工参保的,用人单位缴交0.05%,个人缴交0.05%,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非在职人员参保的,由个人缴交0.1%,由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户银行或者养老金发放银行按月托收。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按月划转。
第十二条【特殊人员缴费】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资助,费用优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资助,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基金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三)政府补贴;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预防照护保障费】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预防照护保障费,用于失能失智延缓预防工作。
预防照护保障费用的安排使用计划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制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相关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具体管理制度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支出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照护等级评定费用;
(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费用;
(四)预防照护保障费用;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