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20-11-18编辑:hann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不办理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用人单位不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登记,由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长期护理保险费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由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六十八条 【不正当手段办理参保登记】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用人单位依前款不正当手段已经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的,其登记参保行为无效,由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规登记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规登记后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本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人员已享受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追回。

第六十九条【个人骗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长护定点机构欺诈骗取基金支出】 长护定点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服务、串换服务项目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长护定点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七十一条【违反监督管理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的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损毁被封存资料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作出说明,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不按要求整改或者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报复、陷害监督人员,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七)其他妨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刑事责任】违反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信息安全】商保经办机构泄露长期护理保险信息或未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将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职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向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由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应当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再查处。

第七十六条 【信用惩戒】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过渡期单位缴费处理】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实施之前,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

第七十九条 【启动经费】长期护理保险的启动经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中划转。

第八十条 【配套办法】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长期护理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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