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待遇起始时间】照护等级评定为照护2至4级的参保人,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服务方式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待遇范围】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基本照护服务费、床位费、护理耗材费、护理设备使用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服务项目】基本照护服务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具体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安宁服务等项目。
基本照护服务项目及规范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整合式照护】鼓励长护定点机构建立居家、机构无缝衔接的照护服务保障机制,为参保人提供及时、连续、整合式的照护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服务方式】参保人可根据服务需求,选择下列一种服务方式:
(一)居家亲情照护。参保人或者其监护人指定亲属或者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纳入长护定点机构管理后为参保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选择居家亲情照护的,同时享受由长护定点机构提供的每周1次的定期上门照护服务,其中照护2级每次1.5小时,照护3级每次2小时,照护4级每次2.5小时。
(二)机构上门照护。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长护定点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上门照护服务次数按照照护等级设定,其中照护2级每周4次,每次2小时;照护3级每周4次,照护4级每周5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
(三)机构照护。参保人入住长护定点机构,由长护定点机构提供24小时连续照护、日间照护或晚间照护服务。
第三十三条【喘息服务】选择使用居家亲情照护或机构上门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向商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按以下规定享受长护定点机构提供的短期机构照护托管服务:
(一)照护等级3级或4级的,每个自然年累计不超过21天;
(二)照护等级2级的,每个自然年累计不超过14天。
第三十四条【生活照料待遇月支付限额】参保人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以照护等级对应的定额标准为基数,根据参保人累计参保年限按下列标准设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每月支付限额:
1.累计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每月支付限额为定额标准的70%;
2.累计参保时间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的,每月支付限额为定额标准的75%;
3.累计参保时间满60个月以上的,每月支付限额为定额标准的80%。
第三十五条 【定额标准】 定额标准的计算方法为:
1.照护4级的,定额标准为本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照护3级的,定额标准为本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照护2级的,定额标准为本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三十六条【医疗护理待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申请医疗护理服务待遇。医疗护理服务由长护定点机构提供,包含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安宁疗护等。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医疗护理服务费用每月支付限额为1000元。
医疗护理服务执行本市基本医疗服务四档价格。
第三十七条【生活照料费用支付】参保人选择机构照护和居家亲情照护实际服务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其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实际服务的天数支付;选择机构上门照护的,其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服务时数支付。实际服务收费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标准支付。
参保人选择居家亲情照护服务方式的,月支付限额的80%用于支付居家亲情照护服务费;月支付限额的20%用于支付机构定期上门照护服务的费用。
居家亲情照护中的机构上门服务、以及机构上门照护的服务时间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月支付限额相应递增。
超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限额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第三十八条【喘息服务支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在限定天数内的短期托管服务,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长护定点机构实际收费支付,最高不超过150元/天。
短期托管服务费用不受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费用每月支付限额限制。
第三十九条【服务方式变更】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需要变更服务方式的,由长护定点机构为其向商保经办机构办理服务方式变更备案,并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次日起按新的服务方式结算。
第四十条 【待遇变更】参保人失能失智程度发生变化,评定为新的照护等级的,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日起按照新的照护等级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二)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未达到照护2级的,新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第四十二条 【待遇暂停与恢复】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的,按本办法规定暂停及恢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失能失智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进行照护等级重新评定,参保人拒不进行重新评定的,自应当接受重新评定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待遇;
参保人重新评定后评定等级达到照护2级及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评定结论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参加期末评定的,自评定结论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暂停享受待遇;
参保人参加期末评定且评定等级达到照护2级或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入住医院,自入住医院开始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次日起暂停享受待遇。
参保人出院后,评定结论有效期届满的需重新申请评定;仍在评定结论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享受待遇期间停止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评定结论有效期内参保人重新缴费的,自重新缴费的次月1日起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家庭病床】使用居家亲情照护或机构上门照护的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四十四条【欠费补缴】用人单位欠缴长期护理保险费,欠缴期间参保人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从用人单位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并成功托收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照护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四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按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以及应有第三方依法承担的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