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20-11-18编辑:h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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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对经评估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长期失能失智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四条 【长期照护保障体系】鼓励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多元化照护需求。

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

第五条【部门责任】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费用拨付、经办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推动老年照护产业发展;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中生活照料类服务的技术指导和养老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配置医疗服务资源,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医疗护理类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对专业医疗护理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代维代建等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收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第六条【动态调整】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照护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待遇标准、支付范围等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委托经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商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事项。

经办服务规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服务监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商保经办机构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收费价格、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日常监管和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信息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动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并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全面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经办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编辑:h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