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示】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应纳入本市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的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本市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的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九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本照护服务行为和相关支出费用实行监督检查,并可聘请机构或者邀请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提供情况、待遇享受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协议约定对长护定点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进行核查。
第六十条 【部门监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参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登记、申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长期护理保险欺诈骗保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长期护理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和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六十一条【检查方式】医疗保障等部门对用人单位、参保人、长护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长期护理保险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不配合检查】长护定点机构未按规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资料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拒付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纳入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专业意见;
(二)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商保经办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权益记录】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个人权益记录方式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参保情况、待遇享受情况提供便捷查询途径。
参保人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六十五条【违法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用人单位、参保人、评定人员、长护定点机构、商保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十六条 【人卡相符】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享受长期护理待遇的有效凭证,参保人凭借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评定结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